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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劳动(人事)局(处),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驻甘单位,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
现将《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
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暂行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地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全省劳动者素质,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是指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颁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为依据,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
一、 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等专业学位 、技工学校、职业中专、职业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社会各种培训班的毕(结)业生;
二、 培训期满需要转正定级的学徒工、培训生和转业、重新就业的人员;
三、 赴境外就业和劳务输出人员;
四、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军地两用人才,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从事技能性工作的乡镇企业职工,个体从业人员及其他社会劳动者(大专毕业生、自学成才者等)。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 申报条件
1. 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初级培训机构培训毕业或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 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七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正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 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二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培训毕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4. 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且具备考评技师条件,可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5. 取得《技师合格证书》三年以上,且具备考评高级技师条件,可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
6. 有特殊贡献或参加国家和省、地(市)级技术比赛获得名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中级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高级以上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受间隔时间限制申报升级考核或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二、 申报程序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工种、等级对口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经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审核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时间、方式参加考核、考评。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内容及方式
一、 鉴定内容
1. 技术等级的鉴定分初级、中级、高级。鉴定内容以劳动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劳动部与国务院有关行来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分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总部分。
2. 鉴定技师的内容,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和各行业提出的考核要求为依据,技师重点考核工作业绩,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高级技师还须考核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的掌握及运用绝招特技和实践经验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的综合能力。
二、 鉴定方式
1. 鉴定技术等级的方式。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考核。
2. 鉴定技师资格的方式
(1) 工作业绩考核,以日常生产工作业绩考核记录和技术成果证明为依据,结合单位对其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难题及传授技艺、开展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评议进行;
(2) 技术(业务)理论知识考核,采取笔试答辩,并结合个人总结或论文评定进行;
(3) 技能考核,采取结合生产、现场分析、判断、解决、处理生产疑难问题的形式进行。
三、 技术(业务)理论与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达六十分以上为合格;八十分以上为良好;九十分以上为优秀。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
一、 劳动行政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综合指导下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行业、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有利条件和积极性开展技能鉴定各项工作。
1. 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制定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包括各级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布局);
(2) 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办法;
(3) 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4) 负责组建和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5) 审批和管理鉴定技师资格和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6) 审批、管理鉴定技师和高级工的考评员资格;
(7) 审批职业技能鉴定的试题,核发《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2. 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当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对本地区中、初级及受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
(2) 负责组建和管理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指导其工作;
(3) 审批和管理承担中、初级工职技能鉴定的站(所);
(4) 负责管理鉴定中、初经级工的考评员;
(5) 核发中、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和受省上委托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
二、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进行指导的事业性机制,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1.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 指导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工作;
(3) 参与制定职业技能技术性管理文件和规定;
(4) 指导承担技师资格考评和高级工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工作;
(5) 组织编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以外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6) 组织实施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7)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磁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8) 推动全省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9) 组织编写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教材和考评员培训教材。
2. 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组织本地区中、初级及受省上委托的高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2) 指导承担中、初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开展工作;
(3)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4) 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机构;
二、 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专业)的建立条件;
1. 具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专业)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负责人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员;
2. 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场所;
3. 具有与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4.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建立
1. 符合条件的部门、行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实体(包括技工学校、职业中专、职业学位、就业训练中心以及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等),都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建站(所)申请。
2.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要求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应按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审批权限,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建立站(所)规定条件,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由劳动行政部门要职业技能鉴定规划,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选点的办法审核批准,并确定其鉴定的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颁发统一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许可证,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3.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规则
(1) 必须执行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 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鉴定试题组织考核,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3) 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4)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5)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定期组织鉴定。具体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布公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单位如有特殊要求,也可专门组织进行。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一、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选择要严格条件,从社会各行业的名人、名师中选聘,实行考评员资格证书。
二、 考评员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符合要求的,进行考评员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得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胸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继续担任考评员者需要重新审核。
三、 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并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证书。对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还须取得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 职技能鉴定站(所)应从取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选聘考评员,并签订聘用合同。每次考评时采用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考评组。初级考评小组由7——9人组成,中级考评小组由11——13人组成,高级考评小组(包括技师考评组)由13——15人组成。
五、 考评员由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对不符合考评员条件或违反考评员工作守则的,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分别经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消考评员资格,收回证书及胸卡。
六、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统一培训、统一考核。培训考核的内容主要是:鉴定的规范、方式、方法、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评分标准、工作守则、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知识等。
第八条 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
劳动部制定技能鉴定规范和建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在国家题库未组建前,可先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名师,按照劳动部编制的技能鉴定规范命题。其他工种,按照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技师任职条件》由省统一组织编制考核大纲和试题。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从以上题库中提取试题,组织鉴定。
第九条 实行职业技能证书制度
一、《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核发;中、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和受省上委托鉴定工种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
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可作为招工、上岗操作、聘任技术职务、确定工资等级的依据以及从事技术工作的个体经营者向工商行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三、全省统一使用劳动部印制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四、经职业技能鉴定站(所)鉴定合格者,应列表造册报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核发证书,其《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应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在考核机构栏盖章,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证书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十条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技能鉴定费用。
一、 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支出项目是: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场地、设备、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消耗等费用。
二、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和考评员津贴标准,由省劳动局按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行评估制度。
评估工作由省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执行考核计划和考核标准,鉴定站(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设备及监测手段,考核收费,考绩档案,原始资料,鉴定站(所)的工作制度以及社会对鉴定工作的反映。对成绩显著的鉴定站(所)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鉴定站(所)限期整顿,或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罚。
一、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二、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 (三)和第十条 (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三、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 (一),第五条 (七)中第7项、(二)中第5项和第九(一)(三)(四),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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